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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消费税步骤,酒类消费税如何征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酒类消费税步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酒类消费税步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消费税对卷烟和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酒类消费税步骤,酒类消费税如何征收

  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的消费税怎么计算?

白酒复合计税,从量的标准是0.5元/斤,1吨=1000公斤=2000斤,所以换算成吨的话就是0.5*2000元/吨。所以从量部分就是1.2吨*0.5*2000元/吨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白酒要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来计征消费税,所以就按销售额计算单价6000元/(1.2*2000)斤=2.5元/斤,从价部分消费税=2.5*500*0.5

购进用于生产的已税白酒能否抵扣缴纳的消费税?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第五条、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

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因此,外购已税白酒生产优质白酒是不能抵扣已纳的消费税。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用来生产应税消费品,才能准予扣除。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酒类消费税步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酒类消费税步骤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